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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规范兼职教授、产业教授及特定科研合作人员等临时人员依托学校开展科研合作的管理,根据学校专题会议研究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聘用与管理
临时人员聘用申请由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单独编号纳入人事管理系统,聘用期满后由学院或部门向人事处提出是否续聘。
二、项目立项与经费管理
临时人员在人事系统完成登记后,即可在科研管理系统立项并承接项目。经费落账后,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正常立项与报销。财务处会同科技部门在系统账号权限等方面提供便利,保障科研活动顺畅开展。
三、人员与项目监管
临时人员及其科研项目须明确挂靠所在二级单位,由挂靠单位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确保临时人员仅在既定科研项目范围内开展工作,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若因挂靠单位监督不力、管理失职导致科研经费挪用、滥用等违规问题,由挂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一事一议”原则,提请学校研究决定后执行。
成果转化中心、人文社科处
2026年7月16日